共同生活2月被负债500万 婚姻法解释二24条是不是恶法


前言: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远比废除婚姻法解释二24条更能保护无辜一方的合法利益。

转发本文更能推动24条的修改。

 

这两天被一个与婚姻法有关的案例刷屏了。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

 

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

 

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

 

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造成董女士人生困境的就是这样一条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条法律最大的漏洞是:

 

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而不管债务发生的时间,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了钱不还,另一方就有可能将自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全部身家拿来偿还债务,也就是不问青红皂白统统都是无限连带责任。

 

于是造成现实中有人专门找白富美结婚,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夺取对方财产,也就是合法的骗子大行其道,而且有越演愈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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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典型案例:

 

几年前某女演员嫁给一所谓的“富豪”, 结果结婚没多久富豪就破产,连信用卡的钱都还不上,然后女演员不得不复出,拼命地拍电影电视剧到处站台,总算力挽狂澜把债务偿还清楚。

 

不是这个女演员多么的高尚,实际上是她很明白,如果她不努力挣钱,这些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人没能力偿还也还是需要她偿还的。

 

以前大家都会说女演员女明星都是傍富豪,自从这个女演员帮夫偿还债务后,大家有没有发现:

 

现在越来越多的所谓的富豪都愿意找女演员女明星,为什么?

 

就是因为她们有挣钱能力,所谓的“富豪”可以指望女演员女明星偿还债务,如果女演员不愿意还,也没关系,呵呵….

 

还有婚姻法解释二24条在这里可以帮助“伪富豪”们!!!

 

商人的算盘永远都比普通人算的精。

 

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底是不是恶法?

谢友林律师认为:

不是恶法,但是用错了,即无限夸大没有负债一方的责任。

我们回到董女士的案例来讨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其实就两点:

1,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是共同债务,董女士承担涉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范围问题?

 

即使退一万步来讲,最后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董女士来讲:

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并非基于与男方之间就案涉债务存在举债合意,而是基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法律规定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存在共同所有的关系,成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则与该财产相对应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因为此,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董女士的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该财产制相对应,即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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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婚前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董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就算董女士需要偿还案涉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其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为限,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案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男方作为借款人,其举债的行为表明其有将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的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故男方仍应以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虽然网上和现实中有很多人是24条的受害者,抱团取暖奔走呼号称其是“恶法”并坚决要求废除,但谢友林律师认为: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下,一步到位的取消24条认为是不现实的,最好的一种解决办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范围”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存在共同所有的关系,成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则与该财产相对应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因为此,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未举债一方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该财产制相对应,即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限,从现在的无限连带责任变为有限责任。

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远比废除婚姻法解释二24条更能保护无辜一方的合法利益。

 

欢迎大家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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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友林律师

 

专注于婚姻法律事务10余年,提供专业的婚姻预测(结婚离婚)、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情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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